县法院裁定 县环保局申请对县九建司的行政处罚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2005年10月20日,县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现场监察中发现,潜山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建皖国新区工程中,未履行任何环保手续,执法人员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责其依法履行排污申报制度,但其业主拒不执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按程序多次工作无效。对此,县环保局于2006年1月6日,依法对违法行为做出处以3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于2006年5月8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依法进行裁定,县环保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