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潜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潜山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潜山县福建宏发矿业有限公司两起环保行政处罚案。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当庭作出判决,维持潜山县人民政府对两家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在我们潜山法院是首例当庭宣判的行政案件。 潜山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潜山县福建宏发矿业有限公司以及潜山县姜利国铁砂经营部是三家从事铁砂开采、加工、销售的企业,其公司球磨机铁砂精选加工生产线位于潜山县城关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属于法律禁止的项目。潜山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本着以人为本,对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想人民这之想,急百姓之所急,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三家企业位于城关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生产线作出了关闭的行政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关心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宗旨。昭示着我县经济发展朝着与环境相协调、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