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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个体经营户: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根据国务院《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精神,以2007年12月31日为普查标准时点,普查对象是我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涉及全市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凡在我市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本次普查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届时,我市污染源普查办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将佩带污染源普查证件入户调查登记。请您准备好相关资料,如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登记执照、生产报表、环评报告、监测报告等,协助填报普查表。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对普查对象提出了要求,“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同时《条例》的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生产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如果是单位,将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以上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个体经营户,将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以上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次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作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尊敬的普查对象,污染源普查需要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普查资料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普查数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环境政策的制定。您的支持和配合也关系到我市污染源普查的工作进度,我们衷心希望这次普查得到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让我们携手合作,搞好这次污染源普查,为我市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好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我们对您积极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深表感谢
安庆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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