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9日起实施)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煤矿的安全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包括《小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小煤矿整顿验收恢复生产总的要求是:矿井通风,以及防瓦斯、防煤尘、防火(以下简称 “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建设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矿长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职业资格证书;矿井开采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达到环保标准;资源利用合理,矿业秩序良好。
二、矿井装备与技术规定
第三条 矿井通风系统独立、完整、可靠。井下没有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第四条 矿井采用主要扇风机通风。矿井和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各种有害气体不超过《规程》的规定。井下没有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使用直径不小于300mm的阻燃抗静电风筒。
第五条 高瓦斯矿井制定了有效的治理措施。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工作地点中的电气设备,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并在工作面安设了瓦斯报警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经过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防实措施,做到“四位一体”管理,且掘进工作面装设了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第六条 矿井按《规程》规定制定了防灭火措施。自然发火矿井采取了有效的防止煤层自燃的措施。
第七条 “一通三防”人员充足,矿井安全仪器仪表齐全、完好。
第八条 井下各作业地点及主要转载点有防尘措施。岩石、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无干打眼现象。井下无煤尘飞扬、堆积。
第九条 提升人贝绞车和按规定可以通行人员井筒的提升绞车,选型合理,保护装置齐全。升降人员使用了专用的提升容器。
第十条 立井井口有阻车器、罐帘、安全门。上下井口提升、运输声光信号齐全。斜巷运输有 “一坡三挡”。
第十一条 矿井有双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能满足安全需要。
第十二条 没有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接地、检漏)装置齐全、可靠。
第十三条 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符合(规程》规定。
第十四条 使用的矿灯合格完好。矿灯盏数能满足生产需要,并实行了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地面设施按(规程)规定设立了避雷装置。
第十六条 井下供电使用了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接线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没有明电照明、明闸刀供电。
第十七条 井下水仓容积、矿井排水能力符合(规程)规定。
第十八条 矿井和回采工作面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十九条 条井下支护质量符合《规程)规定。裸体巷道已制定安全措施并报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矿井使用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工品。使用了矿用防爆型放炮器,没有明火放炮,放炮母线符合(规程)规定,放炮使用水炮泥。
第二十一条 放炮员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实行了“一炮三检”制度。
第二十二条 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清楚,各种保护煤柱符合设计要求。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按(规程)规定采取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井上下、矿内夕阳度通讯畅通。
三、矿并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