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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批程序(试行,2009年5月4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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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行,2009年5月4日修订)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使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的审批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明确国家核安全局和主审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审批工作中的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的审批工作。

  3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5)《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6)《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

  (7)《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及其有关导则(HAF102)

  (8)《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及其有关导则 (HAF103)

  (9)《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其有关导则(HAF003)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4 职责

  4.1 国家核安全局

  受理和组织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负责许可证延续申请的审批和证书颁发。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许可证管理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为: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管理司 核设备处

  电话:(010)66556368(电气设备),66556367(机械设备),66556365

  传真:(010)66556366

  4.2 主审单位

  受国家核安全局委托,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的技术评审工作,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技术评审意见和建议,并对技术评审结果负责。

  5 工作内容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审批和证书颁发工作。主审单位负责技术评审。

  6 延续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HAF601第十六条规定,许可证延续申请适用于:

  (1)持证期间有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业绩,并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

  (2)正在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尚不能结束的。

  持证期间无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应当按照HAF601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取证申请审批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7 审批流程

  7.1 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延续申请公文及相应的申请文件。标准申请公文格式见附件1。

  逾期未提交延续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其许可证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7.2 受理

  国家核安全局对延续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简称形审)。形审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审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发文退回申请。不予受理发文的格式见附件2。

  受理后,国家核安全局任命项目官员,并指定负责技术评审的主审单位,以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函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抄送主审单位。受理申请的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函格式见附件3。

  7.3 技术评审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主审单位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工作。

  7.3.1 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

  (1)持证期间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相关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人力资源和技术能力等的维持情况和变更情况;

  (2)持证期间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覆盖其许可证活动种类和范围的情况,设备鉴定、关键技术和工艺实施情况(包括分包情况);

  (3)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中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得到正常有效运转,历次国家核安全局及派出机构监督检查和营运单位外部监查的评价情况;

  (4)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设计缺陷/差错或重大质量问题(含重大不符合项)以及处理情况;

  (5)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过程中遵守核安全法规和许可证条件,包括:是否严格履行了报告与备案制度、是否受到国家核安全局的行政处罚等;

  (6)国家核安全局及派出机构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核安全管理要求是否得到切实整改落实。

  7.3.2 技术评审基本过程

  (1)在国家核安全局受理后,主审单位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请材料(包括模拟活动方案)提出第一批审查问题并报送国家核安全局,由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格式见附件4)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按照项目官员文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对审查问题做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并正式报送给国家核安全局项目官员,超出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工作单的形式通知主审单位对问题回答进行技术评审。国家核安全局项目工作单格式见附件5。

  (2) 对不合格的回答和仍置疑的问题,主审单位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继续提出审查问题,由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发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按照项目官员文的要求继续回答问题,超出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3) 必要时,国家核安全局可组织召开对话会,并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通知对话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

  (4) 必要时,国家核安全局可组织现场检查,并以办公室函的形式通知检查的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现场检查结束后主审单位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对话活动和现场检查的时间、文件传递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1)和(2)所规定的时间。

  (5)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如认为申请单位不具备延续申请条件的,主审单位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评价意见,国家核安全局以办公室函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6)主审单位基本完成技术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完成初步评价报告,提交国家核安全局。

  (7)国家核安全局视情况可组织召开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主审单位的初步评价报告,必要时审阅申请单位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8) 在专家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应将最终版申请文件(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报送国家核安全局,最终版文件应按照评审过程中主审单位提出的问题修改完毕。主审单位在接到最终版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编写最终评价报告,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7.4 行政决策

  国家核安全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技术审查结果和专家委员会意见(如果有),提出拟批准延续许可证单位名单及许可范围、许可证条件。

  7.5 审批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最终评价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和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如果有)等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最终决定,并以国家核安全局局文通知申请单位。

  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延续申请并换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8 需提交的申请文件及材料

  (1)申请公文2份。

  (2)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附件三的格式及内容的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

  (3)申请资料须用A4纸张双面打印,胶订成册(不能用活页夹装订)。申请公文与申请资料应分别装订。

  9 办理审批时限

  (1) 受理接待时间为每周二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受理地点为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受理大厅(环境保护部东门),咨询电话:010-66556049。

  (2) 国家核安全局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技术评审所需时间)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0 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

  国家核安全局将不定期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上公布和更新许可证审批信息。

  11 审查费用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技术评审的费用。

  在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前及接受审查期间,主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被审单位任何费用,不得与被审单位有任何商业往来。有关责任人(包括技术审评人员、专家)不得接受申请单位的专家费、审评费、咨询费等任何形式的费用,也不得在申请单位报销任何个人费用。

  12 程序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程序执行情况和反馈,不定期地对程序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修订。

  13 附件

  附件1:标准申请公文格式

  附件2:延续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发文格式

  附件3: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函格式

  附件4:项目官员文格式

  附件5:项目工作单

  

  

  附件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公文格式

  文  种:申请单位带文号的正式文件  

  公文标题:  

  《关于申请办理延续民用核安全机械(或电气)设备设计(或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请示》  

  主送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文内容:

  写明申请的核安全法规依据。说明原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批文时间和文号,以及许可证书号及核安全设备活动范围,本次延续申请的核安全设备活动范围。

  如实描述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变更情况,包括单位性质、规模(车间厂房面积、固定资产、年产值、正式员工总数、中高级职称人数)、持证期间核安全设备业绩、持有的主要资质等内容以及持证期间是否有变更。

  核质量保证大纲政策声明签署人和取证工作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附件:1.原许可证批文和证书复印件

  2.延续申请的核安全设备活动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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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wzy 原文作者:
新闻时间: 09-05-08 09:49:44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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