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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监督机制亟待解决的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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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公布实施后,在全社会特别是在环保系统内部引起很大反响。普遍认为该《规定》对于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制止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将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行政执法一旦缺乏必要的监督,必将滋生司法腐败现象,同样,环境执法失去必要的监督,也会导致污染事件的发生,贻害一方百姓。因此,健全和创新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塑造环保外部形象,促进环境治理,保护群众利益都十分必要,更亟待完善落实。目前在环境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政府松绑”使环境执法缺乏了必要监督。
由于环境保护行政体制上的原因,基层环保部门的人、财、物均属于地方政府任免、控制、支配,因此,环保部门对地方政府的指令只能言听计从,虽然环保部门是行政执法主体,但是在具体执法中,对于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都要受到地方政府的牵制,根本谈不上依法行政。在招商引资中,政府要求环保部门在项目审批上开绿灯,于是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要上;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要上;甚至对于发达地区转移的落后淘汰的项目也要上。于是“先上车后买票”、“先污染后治理”、“先发展后环保”就自然而然地得到繁衍,而环保部门对此却束手无策,敢怒不敢言。更有甚者,有的环保部门为了完成地方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竟然带头引进了一些污染严重的项目。“政府松绑”无疑使环境执法失去了监督。
  “上行下效”使环境执法失去了行政监督
由于环境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一些地方自上而下都出现了建设项目管理混乱的现象。省级开发区有未环评先建设的项目,市级开发区有、县级开发区同样有。虽然《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但一些地方在执法过程中仍上行下效,存在违法现象。有的经济开发区未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始建设,项目就直接入园入区还有情可原,那时因为地方领导为了个人政绩,为了地方经济快速发展,但在各地经济开发区的申报审批环节上,上级有关部门为何也把《环评法》束之高阁,不从严把住审批关呢,没有环评报告书就批准设立、筹建开发区呢。目前,各地都在加大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工作力度,有的地方也出台了要求经济开发区限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措施,有的采取暂停审批入区项目的办法督促经济开发区尽快完善环评手续。对于清理出来的环保违法项目一律停产、停建,以促进《环评法》的贯彻落实。
  “自我放任”使环境执法失去了自我监督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内部管理措施不力,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显失公正。有的甚至凭个人感情去收费,凭个人对排污者的好恶去处罚。无证执法的有、酒后上岗的有、接受被检查的宴请的有、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的有、违规审批项目的有,特别在每年的政行风评议中,基层大部分环保部门在被评议单位中得分较低、排名靠后,社会满意度不高,究其原因就是环保系统内部管理松懈、自我放任,从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执法人员的违纪行为。因此,作环境执法的主体,各地环保部门必须自重、自警、自醒,要从机关效能建设入手,以整顿机关作风为突破口,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健全自我监督约束机制,切实按照“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实行责任追究。以“八荣八耻”教育活动为先导,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一步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向社会展示环保队伍的新形象。
    宣传不力,使环境执法失去了群众的监督
虽然各地环保部门都采取了不同形式对环保法规进行了宣传,但从每年的政行风建设调查中反映出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法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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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wzy 原文作者:
新闻时间: 07-11-29 10:22:26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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