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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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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一份
    (二)防治污染设施停用(拆除)协议复印件    一份
    (三)防治污染设施闲置期限材料复印件    一份
二、办事程序:
    (一)申请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交市环保局污染管理科,管理科在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准或不予批准,由窗口工作人员送达或告知申请单位。
三、承诺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批准或不予批准。
四、项目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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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jj 原文作者:
新闻时间: 10-11-15 09:53:04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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