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一份 (二)防治污染设施停用(拆除)协议复印件 一份 (三)防治污染设施闲置期限材料复印件 一份二、办事程序: (一)申请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交市环保局污染管理科,管理科在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准或不予批准,由窗口工作人员送达或告知申请单位。三、承诺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批准或不予批准。四、项目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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