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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文本)  二本
    附件:
    ◆ 建设项目环评报审报告      一份
    ◆ 专家技术评审意见     一份
    ◆ 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盖章)
    ◆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 污染物排放总量批准文件     一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本
    附件:
    ◆ 建设项目环评报审报告      一份
    ◆ 带专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需附专家技术评审意见  一份
    ◆ 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盖章)
    ◆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 污染物排放总量批准文件     一份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式五份
    建设项目环评报审报告   一份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办企业)  一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老企业)   一份
    建设项目立项(备案)批文(复印件)  一份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二、办事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申请项目登记。
    具体要求: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须提供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须提供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必要时需提供可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允许进行前期工作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环保局窗口为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项目登记,同时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界定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并将界定结果告知项目单位;
    (三)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完成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申请审批;
    (四)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交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科,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或不予批准,由窗口送达或告知项目单位。
三、承诺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带专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环境影响登记表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因各种原因不予批复的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答复。
四、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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