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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废物污染环境,依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凡本市废物进口由市环保局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从事进口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三、 基本程序
(一)申请;
(二)审查
(三)风险评价
(四)审批
(五)上交报告单
(六)污染防治
四、 程序操作
(一)申请:凡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废物名单》范围内的申请进口废物的法定企业法人单位,均要向市环保局污管科提出申请。
(二)审查:污管科对申请单位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污染防治设备情况进行实地勘察,符合要求者,准予填写《限制进口类可用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
(三)风险评价:申请单位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进口废物作加工原料利用的环境风险评价。
(四)审批:
1、利用单位须向污管科提交申请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限制进口类可用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表)》各一式三份。
2、污管科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单位做出答复;符合条件者,受理;不符合条件者,告之不受理,材料不完备者,通知申请单位限期补全,预期未补全者视为申请。
污管科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同意申请的,报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署初审意见,盖章后送省环保局审批。
国家、省将分别在收到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限内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对批准的进口废物申请,国家环保局将签发《进口废物批准书》。
(五)上交报告单:经批准进入本市口岸的废物进口单位和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在每批废物入境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市环保局,入境后五日内,向市环保局申报登记进口废物的种类的数量,就每季度进口的废物填写《进口废物报告单》,报市环保局污管科,并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
(六)污染防治:废物利用单位必须进口废物风险评估要求,进行污染防治,废物必须经监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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