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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污水处理费9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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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我市贯彻执行国家、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通知》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和时间以及对城市低保对象的优惠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50元/m3;行政事业用水0.70元/m3;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自备水源用水0.80元/m3;特种用水1.00元/m3;企业有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自行处理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再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水系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即0.40元/m3;对自行处理达标(国家一级标准)排放且不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水系的暂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市自来水公司2008年9月1日起销售水量执行。

   《通知》明确,对城市低保对象给予每户每月补助2.60元,即每户每月用水量8m3以内的执行原标准,超过8m3以上的执行新标准,以确保低保户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通知》要求,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储存,财政、物价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物价部门每年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成本实行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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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czy 原文作者: 潘琦 纪新乐
新闻时间: 08-08-28 09:00:32 新闻来源: 安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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